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986號
PCDV,108,司促,28986,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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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定堉即陳水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定堉即陳水山於民國93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
  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
  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8年09月17日止累計4,407元正未給付,其中4,151元
  為本金;156元為利息;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定堉即陳水山於民國94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
  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2
  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8年09月17日止累計10,518元正未給付,其中9,993元為
  本金;413元為利息;1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定堉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 │
│  │4151元│水山   │9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陳定堉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5% │
│  │9993元│水山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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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