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定堉即陳水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定堉即陳水山於民國93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
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
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8年09月17日止累計4,407元正未給付,其中4,151元
為本金;156元為利息;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定堉即陳水山於民國94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
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2
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8年09月17日止累計10,518元正未給付,其中9,993元為
本金;413元為利息;1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8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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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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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定堉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 │
│ │4151元│水山 │9月1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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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定堉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5% │
│ │9993元│水山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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