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吳正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緣債務人吳正清分別於(1)民國103年10月21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整(2)民國106年2月2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二份,約明
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
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短
查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正清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九點三五│
│ │88360 │ │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正清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十點八八│
│ │331502│ │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正清 │ │ │自民國108年6月│
│ │88360 │ │ │ │16日起至清償日│
│ │元 │ │ │ │止,按月計付新│
│ │ │ │ │ │臺幣壹仟元之違│
│ │ │ │ │ │約金,以三期為│
│ │ │ │ │ │限 │
├──┼───┼─────┼──────┼──────┼───────┤
│ 002│新臺幣│吳正清 │ │ │自民國108年6月│
│ │331502│ │ │ │16日起至清償日│
│ │元 │ │ │ │止,按月計付新│
│ │ │ │ │ │臺幣壹仟元之違│
│ │ │ │ │ │約金,以三期為│
│ │ │ │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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