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521號
PCDV,108,司促,28521,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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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5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周鈺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柒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叁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以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六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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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