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817號
PCDV,108,司促,27817,201909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8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葉泓緯 


債 務 人 葉錕億即葉晉嘉



債 務 人 曾綺甄即曾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泓緯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私立大成高中時
  ,邀同債務人葉錕億即葉晉嘉曾綺甄即曾三妹為連帶保證
  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20,789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1年07月
  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6,99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