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駱峻南(原名:駱俊男)
債 務 人 駱明達( 歿)
一、債務人駱峻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
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駱明達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
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駱明達發支付命令部分,本
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駱明達已於民國107 年3 月3
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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