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5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林秀琴(原名:詹林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陸仟陸佰壹拾
捌元,及其中伍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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