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安義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8
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
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
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相對人張安義自民國107年4月19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18
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44,747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為43,6
39元、利息為1,108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電腦帳單乙份
。三、信用卡約定條款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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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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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安義 │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3639 │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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