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姚俊宇
債 務 人 姚雪珍
一、債務人姚俊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肆仟
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
姚雪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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