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8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柛元即陳参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肆萬零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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