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877號
PCDV,108,司促,26877,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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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阮清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零貳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
  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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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