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阮清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零貳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
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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