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740號
PCDV,108,司促,26740,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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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楊念璇 


債 務 人 李明芬 


債 務 人 楊坤銘 

 
一、債務人李明芬楊坤銘楊念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貳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念璇前就讀私立復興商工進修學校邀同債務
  人李明芬楊坤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08,849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念璇自民國108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72,55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明芬楊坤銘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明芬、楊│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2,553│坤銘、楊念│3月01日起  │8月07日止  │一五     │
│  │元  │璇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8月0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明芬、楊│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553│坤銘、楊念│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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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