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董明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董明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1
013004674,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5日止累計59,319元正未給
付,其中55,795元為消費款;2,32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3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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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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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董明芬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22999 │ │8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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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董明芬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18681 │ │8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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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董明芬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115 │ │8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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