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1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志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1.88計算之利息,自94年5月21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3年3月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
整,約定於96年3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
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4月2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
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轉呆
帳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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