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413號
PCDV,108,司促,26413,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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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鴻業通風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定森即楊良一
人         
債 務 人 楊定森即楊良一


債 務 人 黃若茵即黃懷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叁仟玖
  佰肆拾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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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業通風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