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162號
PCDV,108,司促,26162,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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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16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務 人 劉庭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玖佰貳拾叁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貳仟叁佰
  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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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