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901號
PCDV,108,司促,22901,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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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債 務 人 陳鄭蜂即陳秀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叁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玖萬壹仟貳佰肆拾陸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陸佰叁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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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