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債 務 人 陳鄭蜂即陳秀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叁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玖萬壹仟貳佰肆拾陸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陸佰叁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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