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268號
PCDV,108,司促,22268,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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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68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蔡念倢即許淑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淑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
  玖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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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