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228號
PCDV,108,司促,21228,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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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2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忠信 


債 務 人 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娥 


債 務 人 美吉達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秋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肆
  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捌仟
  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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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吉達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