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42號
PCDV,108,司,42,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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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宜登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派顏瑞成律師設臺北市○○區○○路○○○號六樓之一)為宜登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宜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 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 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 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 26條之1 、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宜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宜登公司)業 由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 101288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惟宜登公司僅有 1 人股東兼董事陳正義為法定清算人,然其已於108 年3 月 16日死亡,而陳正義無配偶,亦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第1 順位繼承人,又第2 順位繼承人即其父親陳榮新已於70年6 月29日死亡,而其母親陳廖紅枣與第3 順位繼承人即其胞姊 陳昱光及胞兄陳國輝、陳忠秀陳聖麒均已依法向鈞院聲明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至於陳正義之第4 順位繼承人祖父 母、外祖父母則無資料可稽。因宜登公司105 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款新臺幣248,498 元尚未繳納,為利送 達稅捐文書,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宜登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宜登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8 年1 月31日 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101288號函廢止登記在案,唯一股東 兼董事陳正義已於108 年3 月16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 繼承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8 年1 月31日新北府 經司字第1088101288號函、宜登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 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庭10



8 年6 月21日新北院輝家科字第022053號函附卷可稽,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1430號拋棄繼承事件 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正。復查,宜登公司並無曾經股東 決議選任清算人或呈報清算人事件繫屬本院,宜登公司章程 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宜登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宗核閱無 訛。又聲請人具利害關係人身分,並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在 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足認宜登公司現已無股東或其具有 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可資擔任該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宜登 公司之未了結事務,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 81條規定聲請選派宜登公司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又聲 請人雖建請選派林瑞陽律師為宜登公司之清算人等語,惟經 本院函詢林瑞陽律師是否願任宜登公司清算人一節,並未為 願任之表示,而本院參酌「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 職務律師名冊」,經徵詢願任清算人名冊內所列律師意願, 其中顏瑞成律師表示願擔任宜登公司之清算人,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1 件附卷可參,是本院審酌顏瑞成律師具備法律專 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亦有擔任宜登公司清算人 之意願,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 事由,爰選派顏瑞成律師為宜登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該公司 清算事務之進行。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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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