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70號
PCDV,108,勞訴,170,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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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0號
原   告 楊孟儒 
被   告 玉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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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