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消字,107年度,3號
PCDV,107,重消,3,2019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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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  
      陳萬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宋燕凌即新北市私立慈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 萬2220元(計算式:100 萬元
+127 萬2220元=227 萬2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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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