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94號
PCDV,107,訴,3094,2019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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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
上 訴 人 黎圀良 

被 上訴 人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7,7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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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