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
上 訴 人 黎圀良
被 上訴 人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7,7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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