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27號
PCDV,107,訴,2927,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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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7號
原   告 威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俊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威通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俊隆」記載,應更正為「張永俊」及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楊宗珉」記載,應更正為「謝俊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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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通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