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29號
PCDV,107,訴,2329,2019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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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辛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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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