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4號
原 告 智彬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雪
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許喜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9 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8 年10月2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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