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房屋價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09號
PCDV,107,訴,1509,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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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李欽昌(即李萬焜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鄭楊玉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05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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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