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李欽昌(即李萬焜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鄭楊玉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05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