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52號
PCDV,107,建,52,2019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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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松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信
送達代收人 毛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5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6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2 ,774元,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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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凌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