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26號
PCDV,106,重訴,226,2019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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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   告 柯瓔倫 


      林平一 
被   告 蔣平芳即合峻塑膠企業社


被   告 柯志揚 

被   告 柯金鎧 
訴訟代理人 劉敏娟 
被   告 精垣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興 
被   告 張麗淑律師即柯茂松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柯浩志 



      葉程龍 
      詹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二項中關於「返還第八項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第九項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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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垣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