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7號
PCDV,106,建,27,20190909,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薪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藍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7 月31
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3,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1/1頁


參考資料
薪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