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
○ ○ ○ ○○○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被 告 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徐立杰
被 告 張惠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富達漢科技有限 公司、徐立杰、張惠雯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 所指被告徐立杰涉嫌詐欺犯罪之刑事訴訟於起訴後尚未繫屬 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在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上蓋印「刑事科查無」戳章、被告徐立杰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徐立杰所涉 刑事案件尚未經起訴並繫屬於本院前,即對被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之規定,其起訴自屬 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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