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30號
PCDM,108,訴,430,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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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84號
                         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瑞



指定辯護人 陳秀美律師
被   告 簡宜賢




選任辯護人 劉興懋律師(法扶)
被   告 簡 逸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26209 號、107 年度偵字第31797 號)及追加起
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瑞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簡宜賢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簡逸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張哲瑞簡宜賢被訴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日、同年月二十一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張哲瑞簡宜賢是同居之同性伴侶,簡逸是簡宜賢之父親, 江富裕則是張哲瑞之前伴侶。張哲瑞簡宜賢及簡逸均明知 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第二級毒品,依法 不得販賣,他們竟為下列犯行:
張哲瑞簡宜賢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的犯意聯絡 ,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載時、地,向江富裕收受如附表一編 號1 所示的金額,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的甲基安非他命 給江富裕
張哲瑞簡宜賢及簡逸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的犯



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的方式,販賣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江 富裕。
張哲瑞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一 編號3 所載時、地,與江富裕議定以網路購買電風扇為對價 ,販賣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江富裕。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的理由:
一、為了行文簡便,以下都直接記載被告張哲瑞簡宜賢、簡逸 、證人江富裕的姓名,省略被告或證人的稱謂。再者,國內 流通的「安非他命」,其實都是甲基安非他命,這是本院執 行職務已知的事實,只是一般人口語還是以安非他命稱呼之 。所以,本判決引用以下當事人的陳述中,有提到安非他命 的部分,其實都是指甲基安非他命,只是為了尊重當事人陳 述的原意,就不另外把它改成甲基安非他命了。二、證據能力的說明: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簡宜賢之辯護人雖爭執張哲瑞、簡逸、江富裕於偵查中 所為之具結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供述,無證據能 力,但辯護人並未具體指出上開證人在偵查中所為的供述有 何顯不可信之處,而上開證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已到庭接受兩 造之交互詰問,已經充分保障簡宜賢的對質詰問權,以上開 證人在偵查中所為證述作為審判中之證據,並無不妥之處。 因此,本院認定張哲瑞、簡逸、江富裕在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對於簡宜賢而言,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 雖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張哲瑞、簡逸及他們的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均未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亦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的規定,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的瑕疵,適合作為審判證據,故認上開證據 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亦認具證據能力。
三、被告及辯護人的答辯:
張哲瑞簡宜賢、簡逸都否認有犯罪,他們的辯解如下: ①107 年6 月14日部分,張哲瑞辯稱:我沒有賣毒品給江富



裕,簡宜賢有時候會用我的手機跟江富裕聯絡,聯絡的內 容我不知道,但107 年6 月14日這一天,江富裕沒有來找 我們。簡宜賢則辯稱:107 年6 月14日江富裕請我幫他問 毒品的價錢,他覺得OK,他就過來拿,我會先幫他墊錢拿 毒品,他到了之後,我就把毒品給他,他再將我墊的錢還 給我。
②107 年7 月13日部分,張哲瑞辯稱:我不清楚江富裕跟簡 逸之間的交易內容。簡宜賢也辯稱:這次是簡逸拿毒品給 江富裕,詳細的情形我不清楚。簡逸則辯稱:那一天是江 富裕把手機賣給我,我匯款新臺幣(下同)8,000 元給江 富裕,並且幫他買2,000 元的遊戲點數,向江富裕購買手 機,跟毒品無關。我也不清楚江富裕那一天有沒有拿到毒 品。
③107 年8 月6 日部分,張哲瑞辯稱:簡宜賢入監執行後, 有留下一些毒品,江富裕一直打電話叫我賣他那些毒品, 我就想說毒品給他好了,江富裕過來的時候,看到我電風 扇壞掉,就說要買電風扇給我,但後來也沒有買,我認為 我只是轉讓毒品。
㈡辯護人為被告所提出的辯護要旨如下:
張哲瑞的辯護人辯稱:張哲瑞並未交付毒品給江富裕,且 未收受價金,而江富裕的證述前後矛盾,不足以認定張哲 瑞有罪。張哲瑞承認有在107 年8 月6 日轉讓1 公克的甲 基安非他命給江富裕,此部分請從輕量刑。
簡宜賢的辯護人辯稱:107 年6 月14日當天,簡宜賢有幫 江富裕跑腿買毒品,主觀上沒有營利意圖。107 年7 月13 日那次,江富裕是請簡宜賢幫忙買毒品,簡宜賢並未分得 任何好處,簡宜賢僅是幫助江富裕施用毒品。
③簡逸的辯護人辯稱:江富裕就107 年7 月13日當天聯絡見 面和交易過程的證述與張哲瑞簡宜賢所述都不一致,簡 逸匯款8,000 元給江富裕,並幫江富裕購買2,000 元的遊 戲點數,交易標的是江富裕所有的iPhone手機,跟毒品無 關。事實上當天簡逸是跟江富裕一起去跟藥頭買毒品,主 觀上並沒有販賣毒品的意圖。
四、本院的認定:
㈠107 年6 月14日的部分:
①依據江富裕的LINE通訊軟體帳號與張哲瑞的LINE通訊軟體 帳號在107 年6 月14日有如下的對話(江富裕手機發出來 的訊息簡稱「江」,張哲瑞手機發出的訊息簡稱「張」, 以下同):
江:在家嗎?




張:在外面欸
張:怎麼了
江:我大概5點到台北想去找你拿
張:拿什麼
江:你幾點才會回家
張:1000可以先還我嗎?
張:我真的沒錢了
江:會順便還你
張:好
張:你在中山區?
江:你幾點回家
江:你要幫我拿來
江:?
張:幫你拿去哪?
江:雙連站
張:你不在雙連嗎?
江:現在在車上
張:東西2500
張:這次比較貴
江:那天不是說2000
江:我沒有多的錢了
張:我們拿過去2500
張:你過來拿2000
江:所以我才說你幾點回到家啊
張:等等就回家了
江:那我大概5點半左右到你那
江:你們現在在哪?
張:Ok
張:永和
張:你之前說不要用
江:永和那邊有賣球嗎?
張:是騙話嗎
江:最後一次,我之後去住院後就要回新竹了
張:我覺得你分兩趟比較安全
江:什麼意思
江:另外去買球嗎?
張:我們去幫你買
江:你們方便先幫我買嗎?
江:謝謝
張:我也缺球




江:好
張:江,拜託你自己情緒已經很難控制了
江:我也在想我東西一大堆
張:用量和賭博你自己
江:我知道
張:東西不要的用紙箱包一包
江:那等等你家見嘍
張:叫大榮貨運寄到我這
張:運費我出
張:你要直的還彎的
江:都可以
江:我快到了
江:你們到家了嗎
張:再10分
江:我到了
張:再5分鐘
張:等等
張:騎車
江:小心騎
張:嗯
江:還很久嗎?
張:附近了
江:到底在哪裡
張哲瑞基本上承認,上開用他的LINE通訊軟體所發出的訊 息,不是他發的,就是簡宜賢發的(詳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384 號卷第179 至180 頁),簡宜賢也不否認曾經用張 哲瑞的手機發訊息給江富裕過(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8 4號卷第203至204頁),而張哲瑞簡宜賢都承認10 7年6 月14日那一天,他們兩個人都在一起,所以可以確定的是 ,不論訊息是誰發出的,另外一個人都一定知道前後脈絡 ,所以上開LINE的對話紀錄等於是張哲瑞簡宜賢共同與 江富裕的對話。
③從上面的對話可以推知,江富裕當天確實有要以2,000 元 的價格,向張哲瑞他們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且約定到張 哲瑞的住處交易,在對話的尾聲,江富裕也已經到達張哲 瑞住處附近,而張哲瑞他們也表示快要到了。一直到對話 結束為止,都沒有看到雙方有取消這筆交易的意思。 ④江富裕在偵查中具結證稱:107 年6 月14日,張哲瑞說: 我們拿過去2500,你過來拿2000,意思是外送安非他命要 多500 元,張哲瑞要我過去拿(詳107 年度偵字第26209



號卷第78頁),107 年6 月14日當天,我以2,000 元的代 價向簡宜賢購買安非他命,量我不知道,當場有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我回家之後有施用,確認是安非他命。我只有 提到錢,對方就會知道是要買毒品,我是和張哲瑞聯絡, 但到簡宜賢住處之後是簡宜賢拿毒品給我,錢交給張哲瑞 ,當時張哲瑞也在場(詳107 年度偵字第31797 號卷第 103 至104 頁)。而江富裕在本院審理時也證稱:107 年 6 月14日這個對話內容,是要拿安非他命,我去張哲瑞家 ,拿1 公克,2,000 元,我有到張哲瑞家,看到簡宜賢張哲瑞也在家,我把錢交給簡宜賢簡宜賢拿毒品給我, 簡宜賢拿毒品給我的時候,張哲瑞也有在旁邊(詳本院10 8 年度訴字第384 號卷第317 頁)。
江富裕對於107 年6 月14日確實有到張哲瑞簡宜賢的住 處,以2,000 元購買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這件事,始終 講的一致,雖然對於錢是交給張哲瑞還是簡宜賢這點有一 點不同,但是江富裕有說簡宜賢拿到錢後,都會交給張哲 瑞(同上卷第318 頁),簡宜賢也說如果張哲瑞在旁邊, 他都會把錢放在張哲瑞身上(同上卷第209 頁),所以到 底錢是先交給簡宜賢還是張哲瑞這種小細節,就不是那麼 重要。
⑥以剛剛的通訊軟體對話譯文,以及江富裕始終一致的證詞 相互印證,本院認為可以認定張哲瑞簡宜賢有在107 年 6 月14日共同以2,000 元的價格販賣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 命給江富裕
簡宜賢雖然辯稱:107 年6 月14日我確實有在我家見到江 富裕,但是因為江富裕說要拿毒品,我先幫他去西門町跟 一個叫「轉轉」的藥頭拿,轉轉交給我1 公克的毒品,我 給轉轉2,000 元,我回到家時,江富裕已經到了,在我們 社區大門外,我就帶他進入家裡,把毒品原封不動的給江 富裕,江富裕只給了我1,700 還是1,800 元,我當場就把 錢交給張哲瑞等語(詳同上卷第207 至208 頁)。但是簡 宜賢這樣的說法,沒有任何資料可以佐證,到底有沒有「 轉轉」這個人的存在,實在值得懷疑。
⑧縱使簡宜賢拿給江富裕的毒品真的是跟一個叫「轉轉」的 人買的,但是因為江富裕並沒有直接跟「轉轉」碰面,也 不是直接把錢交給「轉轉」,所以簡宜賢是很有機會,也 很有動機在其居間的毒品交易中賺一手的,畢竟,江富裕簡宜賢分別是張哲瑞的前任及現任伴侶,兩人具有一定 的情感矛盾關係,實在很難想像簡宜賢會在沒有任何好處 的情況下,冒著犯罪可能被抓的風險,在炎熱的六月天裡



不辭辛勞的跑去西門町無償地幫江富裕拿毒品。所以,就 算簡宜賢的毒品真的是跟「轉轉」拿到後再交給江富裕, 仍然可以合理認定簡宜賢有從中賺取價差,而這當然也還 是一種販賣行為。
⑨至於張哲瑞,因為他從頭到尾都知道江富裕是要買毒品, 也都知道簡宜賢是要賣毒品給江富裕,仍然擔任聯絡管道 ,甚至也有親自發送聯繫毒品交易的相關訊息,而且依據 江富裕簡宜賢的證述,在簡宜賢收到江富裕購買毒品的 錢以後,簡宜賢有將錢交給張哲瑞保管。在種種情況下, 也可以認定張哲瑞有與簡宜賢共同販賣毒品的意思,而有 共同販賣毒品的行為。
㈡107 年7 月13日部分:
①關於107 年7 月13日發生的事情,江富裕在偵查中具結證 稱:那天我跟張哲瑞說要安非他命,張哲瑞說沒有,但我 有過去,我跟張哲瑞說要安非他命,接下來是簡宜賢處理 ,我們一起去三重簡逸的租屋處找簡逸,我們4 人一起去 西門町拿毒品,等不到,我們就回簡宜賢住處等,等到下 午3 、4 點,才有人送毒品來,是簡宜賢出去拿。我的iP hone7 給簡逸,簡逸答應匯款8,000 元,幫我買2,000 元 的遊戲點數,當天給我4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詳107 年 度偵字第26209 號卷第77至79頁)。
江富裕在偵查中第二次作證時又稱:我問張哲瑞有沒有東 西,他說沒有,後來又電話聯絡,叫我去張哲瑞家,我到 了之後,張哲瑞說等一下我們去簡宜賢父親那邊,到了之 後,簡逸說他想要一支蘋果手機,並說他要向我買我的手 機,最後談成簡逸以現金1 萬元加毒品,向我買我的手機 ,現金部分是簡逸給我的,毒品部分是簡宜賢出去處理拿 到之後回來,交給簡逸之後,簡逸再秤了4 公克的安非他 命給我,毒品的錢也是簡逸出的。順序是簡逸先匯8000元 給我,2000元我託他當天去買遊戲點數給我,簡宜賢再出 去拿到毒品後一起回張哲瑞家,簡逸再秤4 公克的安非他 命給我,我在簡逸家的時候就先把手機給簡逸了,他才願 意匯款給我(詳107 年度偵字第31797 號卷第103 至105 頁)。
江富裕在本院審理時就當天發生的事情第三次作證:107 年7 月13日當天我、張哲瑞簡宜賢一起去簡逸三重住處 集合,簡逸要出錢,要去別的地方拿毒品,我賣簡逸一支 蘋果手機,他給我1 萬元,再給我4 克安非他命,後來我 請簡逸幫我購買遊戲點數2,000元,所以簡逸給我8,000元 ,簡逸是匯款給我,因為簡逸是用一萬多元跟我買手機,



他給我現金1萬元,扣掉2,000剩8,000元,剩下用安非他 命跟我抵,等於是簡逸賣安非他命給我,價格算是1公克 2,000元,總共4公克。我當天本來是要去找張哲瑞、簡宜 賢拿毒品,簡宜賢他們身上沒有毒品,他們找簡逸,要去 簡逸家,簡逸說要出錢,要去別的地方拿毒品,我們回到 張哲瑞家,等到藥頭來之後,我們才拿到毒品。我們是去 西門町跟一個藥頭買毒品,等了很久,簡逸請我先回家拿 充電器,拿到充電器之後,張哲瑞說已經回到家,請我直 接到他家找他們,後來在張哲瑞家,簡逸就分4公克的安 非他命給我(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4號卷第309至324頁 )。
④從江富裕歷次作證的陳述來看,他說的很一致:他當天先 到張哲瑞簡宜賢家中要買毒品,張哲瑞簡宜賢沒有毒 品,於是3 人就一起到簡逸家中,江富裕當場把他的蘋果 手機賣給簡逸,代價是8,000 元現金、2,000 元遊戲點數 、4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後來他們4 人一起到西門町要 找藥頭拿毒品,等了很久之後,江富裕就先回家拿充電器 ,張哲瑞他們就先回張哲瑞的家,之後江富裕也到了張哲 瑞家,藥頭送毒品來,簡逸就分了4 公克的安非他命給江 富裕。
⑤不僅江富裕自己歷次的陳述是前後一致的,包括107 年7 月13日簡宜賢張哲瑞、簡逸、江富裕4 人有一起去西門 町找藥頭拿毒品這件事,大家的證述也都一樣。而張哲瑞 也確實證稱江富裕當天在西門町時有先回他家拿手機充電 器等配件,再到張哲瑞他們家把充電器那些配件交給簡逸 (同上卷第242 頁),這些情節也跟江富裕所說的一致, 所以江富裕上開的證述內容,有一定的可信性。 ⑥除此之外,當天江富裕的通訊軟體帳號與張哲瑞的通訊軟 體帳號有如下的對話紀錄:
江:(去電)
張:(去電)
江:我直接過去嘍
張:你來幹嘛
張:我沒有東西
江:(去電)
江:(去電)
張:(去電)
江:(去電)
江:人呢?
江:(去電)




江:(去電)
江:(去電)
江:(去電)
江:(去電)
江:(去電)
張:到了嗎
張:我在家了
江:(去電)
江:(去電)
張:TWBE217F00000000
M6NBTDR966DX4E
江:TWBE217F00000000
江:M6NBTDR966DX4E
張:阿賢會生氣
張:你東西可以帶少量回去
張:明天拿剩的
⑦本院審理時,經提示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給張哲瑞看, 張哲瑞也承認:「你東西可以帶少量回去」,東西是指安 非他命(詳同上卷第189頁),簡宜賢也說:東西指的就 是安非他命,因為我怕江富裕帶那麼多毒品,晚上9點多 騎車在路上不安全,怕會遇到臨檢還是什麼的,我可以確 定那一天江富裕離開的時候,身上是有安非他命的(同上 卷第220至221頁)。
⑧從這樣的情況看來,江富裕在107 年7 月13日那天晚上從 簡宜賢張哲瑞家中離開的時候,確實是已經拿到甲基安 非他命了,所以江富裕證述說他有從簡逸那邊拿到毒品這 件事,確實有其依據。
⑨從而,本院依據江富裕的證詞、簡宜賢的證詞、通訊軟體 的對話紀錄,認定簡逸確實在107 年7 月13日這天,用4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8,000 元的匯款、2,000 元的遊戲 點數,跟江富裕交易其iPhone手機1 支,這種以毒品交換 其他物品的行為,既然仍屬一種有償交換的交易行為,當 然還是算販賣。
⑩至於張哲瑞簡宜賢部分,雖然他們不是這天毒品交易的 直接當事人,但是依照張哲瑞的說法:江富裕想要安非他 命,但我們沒有,簡宜賢就用電話聯絡簡逸(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84 號卷第186 頁),又稱:我們跟著簡宜賢 到西門町,要跟一個不認識的人拿毒品(同上卷頁)。簡 宜賢也說:107 年7 月13日江富裕來我們家的目的就是為 了毒品,後來當天我們有去西門町找「轉轉」拿毒品等語



(詳同上卷第211 至213 頁),足見張哲瑞簡宜賢很清 楚當天江富裕想要購買毒品,但因為他們手上沒有毒品的 關係,所以才介紹簡逸供江富裕購買毒品,並且也透過簡 宜賢的管道尋找藥頭,最後簡逸才有毒品可以賣給江富裕 。依此而論,簡宜賢張哲瑞都是這次毒品交易的推手, 有他們的參與,才使得簡逸可以販賣毒品給江富裕。 ⑪而且,江富裕也在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天要找張哲瑞拿 毒品,跟簡宜賢拿毒品,簡宜賢叫我去找他爸爸簡逸,簡 逸要出錢跟藥頭拿毒品,我們才去簡逸那裡。我們討論手 機交易的時候,張哲瑞簡宜賢、簡逸都有一起討論,張 哲瑞有提意見,簡逸希望用比較低的價格買,張哲瑞說那 支蠻新的,才會提高到將近1 萬8,000 元的價格(詳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384 號卷第312 至324 頁)。既然簡逸用 金錢與毒品跟江富裕購買手機的過程,張哲瑞簡宜賢也 都有參與,而且事後毒品也是透過簡宜賢的管道才取得, 可見張哲瑞簡宜賢都有提議、促成簡逸販賣毒品的計畫 ,所以可以認定簡宜賢張哲瑞、簡逸有共同販賣毒品的 意思與行為。
⑫至於為什麼是共同販賣,而不是幫助施用?這是因為江富 裕說的很清楚:依照我的認知,我購買毒品的對象是簡逸 ,因為我沒看到藥頭是誰,毒品是簡逸拿給我的,所以簡 逸是賣毒品給我的人(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84 號卷第 325 頁),所以張哲瑞簡宜賢的居中牽線,不僅讓簡逸 有了販賣毒品的對象,也讓簡逸拿到可供販賣的毒品,最 終讓簡逸成功販賣毒品給江富裕張哲瑞簡宜賢的參與 行為,讓身為毒品賣方的簡逸得以先獲得毒品,進而讓簡 逸可以販賣給江富裕,自應將張哲瑞簡宜賢這樣的參與 行為認定為共同販賣。
㈢107 年8 月6 日部分:
張哲瑞基本上承認他有在107 年8 月6 日19時許,在自家 社區中庭,拿1 包約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江富裕。並 且在偵查中也承認:前幾天江富裕打電話給我,一直叫我 給他毒品,我說不要,他就說要我賣給他,我說你又沒有 錢,之後他說要用紅利點數跟我換,我就說拿電風扇來換 ,我在8 月間在我們社區中庭把安非他命交給江富裕,後 來我一直沒有收到電風扇(詳107 年度偵字第26209 號卷 第56至57頁)。也明白承認:我承認以網路購買電器為代 價,販賣毒品給江富裕(詳同上卷第95至96頁)。 ②張哲瑞上面的自白,基本上也和江富裕的證述一致,江富 裕在偵查中證稱:107 年8 月6 日在張哲瑞家中庭,我給



張哲瑞帳號密碼,張哲瑞答應不會買超過1,000 元的家電 ,帶我到旁邊暗處拿毒品給我,不到1 公克的安非他命。 後來我回家發現張哲瑞買的電風扇超過1,000 元,我立刻 取消訂單(詳107 年度偵字第26209 號卷第79頁)。另證 稱:當天我到張哲瑞租屋處的中庭跟張哲瑞見面,他給我 一包麥當勞胡椒鹽包裝的東西,我打開看外觀確實是安非 他命,回家施用後確認是安非他命,我當天是給張哲瑞亞柏EZ購」網路平台帳號密碼,讓他去選商品,他挑了1, 080 元的電風扇,但因為我跟他之間的帳不清不楚,也超 過講好的1,000 元,所以我就取消訂單(詳107 年度偵字 第31797 號卷第105 頁)。
③除了上面的證人證述以外,卷內也有「亞柏EZ購」的訂單 資訊通知手機畫面截圖可以佐證(詳107 年度偵字第2620 9 號卷第38頁),截圖的內容確實也顯示有一筆金額1,08 0 元購買「友情牌14吋古典電風扇」1 支的訂單,是使用 紅利金折抵。這個情況跟張哲瑞江富裕的說法都一致, 本院認為,這樣的情況已經足以認定張哲瑞確實有以購買 電風扇作為代價,販賣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江富裕的 事實了。
④況且,當天江富裕的通訊軟體帳號與張哲瑞的通訊軟體帳 號有如下的對話紀錄:
張:你要的一張演唱會的票
張:2000唷
江:改天給你可以嗎?
張:不可以
張:我不是有錢人
張:那我給你站票一千
張:哈哈
張:不要在電話裡面講這些
張:你有問題嗎
張:你有一千?
江:我用網路購物給你抵可以嗎?
江:我還沒開始上班
江:日子也不好過
張:怎麼不上班
張:你來在我
江:還在等通知
張:載我
江:你那女生朋友會待在你家?
張:會




江:她知道?
張:15年的好友
張:當然
張:你要就過來
張:順便帶我去看醫生
江:那先講我用幾口再去看醫生
張:不行
張:他不愛
張:所以呢
張:不然我要出門了
江:那你幫我帶著我們馬偕碰面
張:真是小氣
張:(去電)
張:你來我家
張:我下禮拜才去看報告
江:今天不去馬偕?
張:恩恩
江:可是又不能在那邊用
張:你拿回去用啊
江:你要不要今天就回診別等下禮拜
江:(去電)
張:怎樣快說
張:你要來載我去醫院?
⑤從上面的對話紀錄可以看到,當張哲瑞江富裕有沒有1, 000 元的時候,江富裕就提議用網路購物折抵,張哲瑞對 此也沒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可見得江富裕確實是想用網路 購物折抵的方式,向張哲瑞購買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沒 錯。
張哲瑞雖然在審理時翻供稱:當時江富裕身上沒有錢,我 想說毒品給他好了,江富裕過來的時候,看到我的電風扇 壞掉,就說要買電風扇給我,但後來也沒有買(詳本院10 8 年度訴字第384 號卷第98頁)。不過依照張哲瑞承認的 情形,他是在社區中庭把毒品拿給江富裕的,表示江富裕 當天應該沒有進入張哲瑞的屋內,否則也沒有必要另外跑 到外面去交付毒品。既然這樣,江富裕在沒有進到屋內的 情形,要怎麼看到張哲瑞的電風扇壞掉呢?這顯然不合理 。另外,假若江富裕真的是出自好心,因為免費從張哲瑞 那邊拿到毒品,所以主動提議要買電風扇給張哲瑞,應該 沒什麼理由會在事後反悔取消電風扇的訂單。而且從剛剛 的對話紀錄可以看到,江富裕之所以提議要用網路購物,



就是為了要折抵毒品的錢,並不是純粹好心幫張哲瑞換電 風扇的。所以,張哲瑞在審理時的說法,非但與他在偵查 中的說法不一樣,而且也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自然無從 採信。
⑦所以,依照江富裕的證述、張哲瑞自己承認過的事、通訊 軟體的對話紀錄以及網路購物訂單等資料,本院認為張哲 瑞確實有在107 年8 月6 日以購買電風扇為對價,販賣1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江富裕,只是最後沒有真的拿到電 風扇而已。
張哲瑞簡宜賢、簡逸有上開的販賣毒品行為,已經認定明 確。但因為他們都否認犯行,所以沒辦法查知他們販賣毒品 的利潤有多少,不過俗話說,殺頭生意有人做,賠本生意沒 人做,張哲瑞簡宜賢、簡逸之所以願意冒著刑事犯罪的風 險販賣毒品,一定是因為有利可圖。所以雖然無法得知他們 獲利究竟有多少,但他們都有藉由販賣毒品牟利的意圖,應 該是毋庸置疑。綜上所述,張哲瑞簡宜賢、簡逸意圖營利 販賣毒品的犯行,本院都已認定明確,應該依法處罰。五、論罪科刑:
㈠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 的第二級毒品。所以張哲瑞簡宜賢於107 年6 月14日的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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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