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302號
PCDM,108,訴,302,2019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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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俊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4435號、107年度偵字第34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歐陽俊基於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他人建築物內之犯意, 於106年10月13日夜間某時,前往告訴人劉紀希開設位在臺 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小吉屋文創雜貨」,經 告訴人要求其離開後,被告仍堅不離去,繼續留滯於內,待 告訴人先行走出門外,被告始追出門外,並與告訴人在外僵 持,告訴人遂趁被告不注意之際,返回上開店內,並將大門 鎖上,而撥打電話請求家人前來援助,始得離開(即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一㈢第1至7行部分)。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2項侵入他人建築物,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罪嫌。 ㈡被告與同案被告蔡嘉文另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 聯絡,由被告於106年11月24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未 經告訴人之同意,以重製之方式,取得告訴人電腦設備內之 收支表檔案「公費及合庫帳目.xlsx」,致生損害於告訴人 ,嗣後並將該檔案傳送予另案被告蔡嘉文(即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一㈤第1至5行部分,蔡嘉文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前開部分,係認被告犯刑法第306條第2 項侵入他人建築物,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罪嫌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而依同法第308條 第1項、第363條之規定,皆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告訴人 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 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查(見訴字卷第253至255頁),



揆諸上揭說明,就被告此部分罪嫌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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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