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幸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幸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蔡幸華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 ,有各該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 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振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