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537號
PCDM,108,聲,3537,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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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碩因毒品、竊盜等案件,經⑴本 院101 年度聲字第337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 8 月;⑵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51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⑶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⑷本院103 年 度聲字第3887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以上 合計為有期徒刑9 年5 月,其中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並 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6 91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 號:108 年8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6910 號)後,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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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