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8年度,123號
PCDM,108,簡上附民,123,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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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莊元齊
被   告 王華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 年度簡上字第571 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王華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 前提,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準此,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 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判決予以駁回。
四、經查,被告被訴侵占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7 70號判處被告罰金新臺幣1 萬元。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即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571 號),嗣於民國108 年7 月31 日上午10時之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撤回上訴,該次庭訊並於 上午10時51分結束,有審判筆錄、本院錄音資料查詢在卷可 稽;是被告侵占之刑事案件,已因檢察官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確定而訴訟程序終結後,始於同日11 時3 分許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 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施吟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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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