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畇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5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畇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畇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不熟識之 人,可能幫助詐騙犯罪者向他人詐財後供匯款帳戶使用,竟 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 年1月7日 18時30分許,在7-11便利商店正神門市( 址設桃園市○○區 ○○○街00號),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提供給自稱「段坤」之詐騙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段坤」並要求陳畇蓉更改系爭帳戶密碼並提供,陳畇蓉 亦配合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留存存摺影本後將系爭帳戶存 摺返還給陳畇蓉。嗣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使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 、地點,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詳如附表 「轉帳金額」欄所示),旋遭提領一空。案經被害人等發覺 有異後報警,為警查獲上情。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之證據及理由:
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分別遭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 騙方法,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地 點,匯款進入被告陳畇蓉提供之帳戶(轉帳金額參附表「轉 帳金額」欄所示),業經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 確,並有相關事證可佐(參附表「個別證據」、「共通證據 」欄所載),可認被告所提供的系爭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使 用。此部分之事實,先予認定。
㈡、被告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
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提供系爭帳戶的資料等情, 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犯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是在網路上
找工作,對方說是會計經理,要我將帳戶提供給他,還有更 改密碼,看我帳戶能不能正常使用,我當時為了找工作沒有 想這麼多等語。經查:
1、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工具, 若提款卡與密碼結合,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倘非存戶 本人或與之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使 用該帳戶之提款卡,且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 人,均應有妥為保管該些物品,縱有特殊情況致須將之交付 予不具密切親誼之人時,必當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 途,以防止遭他人違反自己意願或不法使用之常識,且提款 卡及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及身分之物品,如淪落於不明人士 手中,極易遭利用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又金融帳戶之 提款卡及密碼,僅係供使用人作為存款、提款、匯款或轉帳 之工具,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向銀行申請開立金 融帳戶,而領取帳戶存摺、提款卡使用,並無任何特定身分 之限制,苟非意在將帳戶作為犯罪之不法目的或掩飾真實身 分,實無蒐集他人帳戶之必要;況近來以各種理由,撥打電 話至一般民眾行動電話或住家,佯稱退稅、欠款、查詢帳戶 、中獎,或如同本案假冒網路購物賣家騙稱付款方式設定有 誤等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而該等犯罪,多數均利 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已經媒體廣為披載,而為一般社 會大眾所知悉。查被告於案發時已成年,為高職肄業之智識 程度,且有多年工作經驗,顯有一定社會經驗,為具備通常 事理能力之成年人(偵卷第621-622 頁),對於金融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理當小心謹慎保管,且對媒體、政府防範人頭 帳戶之宣導,實難諉為不知。
2、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LINE、Facebook通訊軟體截圖為 證(偵卷第29-37頁),然:
⑴、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學歷是高中肄業,曾從事咖啡店、餐 廳這類服務,之前有應徵過其他工作,並不需要提供帳戶資 料或更改提款卡密碼等語,被告既非無智識、經驗之人,且 知悉應徵工作並無需提供金融資料予對方,對於此次應徵工 作要提供系爭帳戶,理應有所懷疑、警惕。復被告於106年9 月間某日,即以因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經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971號),並經本院於 107 年8月1日以107年度簡字第4636號判決處拘役20日(易刑 從略) ,被告歷經前案偵查、判決後,當早已知悉將金融帳 戶資料提供給他人具有極大機率被作為犯罪之用,但於本案 卻仍提供系爭帳戶,可見被告提供系爭帳戶後,對於收受人 拿去做犯罪行為秉持著無所謂的心態,即任由他人將系爭帳
戶作為犯罪工具。
⑵、再者,依被告所提供的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確實於108 年1月11日有提到被告詢問「我什麼時候可以上班阿?」、「 為什麼不理我」等語(偵卷第35頁),但「段坤」皆未有回覆 ,被告於同日22時19分在LINE通訊軟體上傳訊給「段坤」說 「您好如果您再不回我我將帶著我男朋友去報案請您現在馬 上打電話或回訊息」等語,但被告卻沒有提出其去報案、停 用帳戶的證明,即被告沒有採取任何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 故上LINE通訊軟體上之對話,難以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⑶、依上所述,被告所辯,本院認為僅係卸責之詞不能採信,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提供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者詐得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物, 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名,為同 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犯罪 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 刑。
㈡、爰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交予詐欺 集團而供幫助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 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 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被 告前科素行(已有同種類前科)、智識程度(高職肄業)、生活 狀況(勉持,偵卷第13頁) 、被害人之人數及遭詐騙之金額( 總計80,790元;個別金額詳如附表) 並考量我國基本工資目 前為23,100元,目前已知的被害金額為80,790元,超過眾多 國民辛勤工作3 個月的所得,再參酌被告事後矢口否認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案被告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分別匯款至被告之帳戶內,款 項隨即均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證據 證明係被告所提領,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寄出該帳戶之行為有 自詐騙犯罪者處取得任何利益,故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犯罪 所得之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轉入帳戶皆為系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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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 │詐騙時│詐騙方法 │轉帳時間、地│轉帳金額│個別證據 │共通證據 │
│號│被害人) │間 │ │點 │(新臺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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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維茹 │107年 │在網路上佯登販售│於108年1月10│2160元 │1.林維茹於警詢之證│1.被告陳昀│
│ │ │12月11│奶粉之資訊,經林│日10時2分許 │ │ 述(偵卷第43-47頁│蓉於警詢及│
│ │ │日某時│維茹以line通訊軟│,以操作網路│ │ )。 │偵查中之供│
│ │ │許 │體聯繫後,向林維│銀行方式匯款│ │2.林維茹中國信託銀│述(偵卷第 │
│ │ │ │茹佯稱6罐奶粉為 │。 │ │ 行帳戶(帳號66854│13-28頁、 │
│ │ │ │2160元云云,致林│ │ │ 0000000)明細表( │621-622頁)│
│ │ │ │維茹陷於錯誤,而│ │ │ 偵卷第137頁)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2.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
│2 │王崑庭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1│7000元 │1.王昆庭於警詢之證│司108年2月│
│ │ │月6日 │售掃地機器人之資│日19時44分許│ │ 述(偵卷第49-53頁│23日函(內 │
│ │ │21時許│訊,經以拍賣通訊│,在花蓮縣吉│ │ )。 │函系爭帳戶│
│ │ │ │軟體聯繫後,對方│安鄉吉安路2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基本資料及│
│ │ │ │佯稱同意7000元出│段280號郵局 │ │ 易明細表(偵卷第1│歷史交易清│
│ │ │ │售云云,致王崑庭│內,以操作自│ │ 61頁)。 │單;偵卷39│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動櫃員提款機│ │3.與詐騙成員於通 │-41頁)。 │
│ │ │ │示匯款。 │方式匯款。 │ │ 訊軟體LINE之對話│ │
│ │ │ │ │ │ │ 截圖(偵卷第161- │ │
│ │ │ │ │ │ │ 16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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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冠儀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9 │8000元 │1.劉冠儀於警詢之證│ │
│ │ │月8日 │售吸塵器之資訊,│日22時16分許│ │ 述(偵卷第55-56頁│ │
│ │ │20時許│經以拍賣通訊軟體│,以操作網路│ │ )。 │ │
│ │ │ │聯繫後,對方佯稱│銀行方式匯款│ │2.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
│ │ │ │同意8000元出售云│。 │ │ (偵卷第189頁)。 │ │
│ │ │ │云,致劉冠儀陷於│ │ │3.與詐騙成員於通訊│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軟體LINE之對話截│ │
│ │ │ │款。 │ │ │ 圖(偵卷第185-19 │ │
│ │ │ │ │ │ │ 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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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佳慧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黃佳慧友人陳│2160元 │1.黃家慧於警詢之證│ │
│ │ │月15日│售尿布之資訊,經│佩青於108年1│ │ 述(偵卷第57-59頁│ │
│ │ │18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月9日16時46 │ │ )。 │ │
│ │ │ │繫後,對方佯稱同│分許,匯款予│ │2.與詐騙成員於通訊│ │
│ │ │ │意以8包尿布2160 │對方,復經黃│ │ 軟體LINE之對話截│ │
│ │ │ │元出售云云,致黃│佳慧交還現金│ │ 圖(內含轉帳截圖 │ │
│ │ │ │佳慧陷於錯誤,請│給陳佩青。 │ │ ;偵卷第203、207│ │
│ │ │ │友人陳佩青匯款後│ │ │ 頁)。 │ │
│ │ │ │,再給付現金予友│ │ │ │ │
│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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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謝佳穎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9 │1萬2000 │1.謝佳穎於警詢之證│ │
│ │ │月9日 │售吸塵器之資訊,│日8時12分許 │元 │ 述(偵卷第61-63頁│ │
│ │ │20時12│經以line通訊軟體│,以操作網路│ │ )。 │ │
│ │ │分許 │聯繫後,對方佯稱│銀行方式匯款│ │2.網路銀行轉帳通知│ │
│ │ │ │同意1萬2000元出 │。 │ │ 截圖(偵卷第223頁│ │
│ │ │ │售云云,致謝佳穎│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3.與詐騙成員於拍賣│ │
│ │ │ │示匯款。 │ │ │ 網站及通訊軟體 │ │
│ │ │ │ │ │ │ LINE之對話截圖( │ │
│ │ │ │ │ │ │ 偵卷第225-228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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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苗鳳芝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9 │3700元 │1.苗鳳芝於警詢之證│ │
│ │ │月9日 │售維他命之資訊,│日某時許,以│ │ 述(偵卷第65-67頁│ │
│ │ │22時30│經以line通訊軟體│操作網路銀行│ │ )。 │ │
│ │ │分許 │聯繫後,對方佯稱│方式匯款。 │ │2.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
│ │ │ │應先匯款云云,致│ │ │ (偵卷第243頁)。 │ │
│ │ │ │苗鳳芝陷於錯誤,│ │ │3.與詐騙成員於通訊│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軟體LINE對話截圖│ │
│ │ │ │ │ │ │ (偵卷第24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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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繼引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0│2700元 │1.張繼引於警詢之證│ │
│ │ │月10日│售新光三越禮券之│日18時6分許 │ │ 述。(偵卷第69-72│ │
│ │ │某時許│資訊,經以拍賣通│,以操作網路│ │ 頁) │ │
│ │ │ │訊軟體聯繫後,對│銀行方式匯款│ │2.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
│ │ │ │方佯稱同意2700元│。 │ │ 。(偵卷第259頁) │ │
│ │ │ │出售禮券云云,致│ │ │3.與詐騙成員於通訊│ │
│ │ │ │張繼引陷於錯誤,│ │ │ 軟體LINE對話截圖│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偵卷第261-291│ │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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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辜嘉琪 │108年 │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0│8000元 │1.辜嘉琪於警詢之證│ │
│ │ │1月16 │售吸塵器之資訊,│日17時30分許│ │ 述(偵卷第73-77頁│ │
│ │ │日16時│經以拍賣通訊軟體│,以操作網路│ │ )。 │ │
│ │ │許 │聯繫後,對方佯稱│銀行方式匯款│ │2.手機翻拍照片(含 │ │
│ │ │ │同意8000元出售云│。 │ │ 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
│ │ │ │云,致辜嘉琪陷於│ │ │ 及與詐騙成員於拍│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賣網站上之對話截│ │
│ │ │ │款。 │ │ │ 圖;偵卷第311-31│ │
│ │ │ │ │ │ │ 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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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柯佳伶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2│2000元 │1.柯佳伶於警詢之證│ │
│ │ │月11日│售奶粉之資訊,經│日10時36分許│ │ 述。(偵卷第79-80│ │
│ │ │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以操作網路│ │ 頁) │ │
│ │ │ │繫後,對方佯稱同│銀行方式匯款│ │2.郵局存簿交易明細│ │
│ │ │ │意2000元販售貨品│。 │ │ (偵卷第334頁) │ │
│ │ │ │云云,致柯佳伶陷│ │ │3.刑案照片(內含與 │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 │ │ 詐騙成員在通訊軟│ │
│ │ │ │匯款。 │ │ │ 體LINE對話截圖及│ │
│ │ │ │ │ │ │ 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
│ │ │ │ │ │ │ ;偵卷第336-340 │ │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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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田潔明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2│3150元 │1.田潔明於警詢之證│ │
│ │ │月12日│售餐券之資訊,經│日9時50分許 │ │ 述。(偵卷第81-82│ │
│ │ │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在臺北市中│ │ 頁) │ │
│ │ │ │繫後,對方佯稱同│山區林森北路│ │2.與詐騙成員於通訊│ │
│ │ │ │意3150元出售云云│310巷10號統 │ │ 軟體LINE對話截圖│ │
│ │ │ │,致田潔明陷於錯│一便利商店內│ │ (內含交易明細表 │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以操作自動│ │ ;偵卷第359-361 │ │
│ │ │ │。 │櫃員提款機方│ │ 頁)。 │ │
│ │ │ │ │式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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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賴琳臻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3│7120元 │1.賴琳臻於警詢之證│ │
│ │ │月12日│售筆記型電腦之資│日11時23分許│ │ 述。(偵卷第83-85│ │
│ │ │3時30 │訊,經以line通訊│,在彰化縣二│ │ 頁) │ │
│ │ │分許 │軟體聯繫後,對方│水鄉員集路3 │ │ │ │
│ │ │ │佯稱同意7000元出│段741號郵局 │ │2.與詐騙成員於通訊│ │
│ │ │ │售(聲請簡易判決 │內,以操作自│ │ 軟體LINE對話截圖│ │
│ │ │ │處刑書漏載宅配價│動櫃員提款機│ │ 。(偵卷第389-395│ │
│ │ │ │120,因此共計 │方式匯款。 │ │ 頁) │ │
│ │ │ │7120元)云云,致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賴琳臻陷於錯誤,│ │ │ 易明細表。(偵卷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第395-39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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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吳月琴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由吳明琴委請│4300元 │1.吳月琴於警詢之證│ │
│ │ │月12日│售安麗膠囊之資訊│胞姊吳明華於│ │ 述。(偵卷第87-88│ │
│ │ │15時許│,經以line通訊軟│108年1月14日│ │ 頁) │ │
│ │ │ │體聯繫後,對方佯│13時15分許,│ │2.網路銀行交易頁面│ │
│ │ │ │稱同意4300元出售│以操作網路銀│ │ 截圖。(偵卷第409│ │
│ │ │ │云云,致吳月琴陷│行方式匯款。│ │ 頁) │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 │ │3.刑案現場照片(內 │ │
│ │ │ │匯款。 │ │ │ 含網路商場截圖與│ │
│ │ │ │ │ │ │ 詐騙成員於通訊軟│ │
│ │ │ │ │ │ │ 體LINE對話截圖;│ │
│ │ │ │ │ │ │ 偵卷第411-4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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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施冠瑋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4│1200元 │1.施冠瑋於警詢之證│ │
│ │ │月13日│售樂園門票之資訊│日12時21分許│ │ 述。(偵卷第89-91│ │
│ │ │10時31│,經以line通訊軟│,在屏東縣潮│ │ 頁) │ │
│ │ │分許 │體聯繫後,對方佯│州鎮延平路 │ │2.交易明細表翻拍( │ │
│ │ │ │稱同意以4張1200 │189號統一便 │ │ 偵卷第449頁)。 │ │
│ │ │ │元價格出售云云,│利商店內,以│ │3.照片黏貼紀錄表( │ │
│ │ │ │致施冠瑋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 │ 內含訂單資訊與詐│ │
│ │ │ │,而依指示匯款。│提款機方式匯│ │ 騙成員於通訊軟體│ │
│ │ │ │ │款。 │ │ LINE對話截圖;偵│ │
│ │ │ │ │ │ │ 卷第451-4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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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羿岑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3│2200元 │1.陳羿岑於警詢之證│ │
│ │ │月13日│售奶粉之資訊,經│日21時18分許│ │ 述。(偵卷第93-94│ │
│ │ │19時30│以line通訊軟體聯│,以操作網路│ │ 頁) │ │
│ │ │分許 │繫後,對方佯稱同│銀行方式匯款│ │2.受理詐欺案相片黏│ │
│ │ │ │意6罐2200元之價 │。 │ │ 貼(內含手機翻拍 │ │
│ │ │ │格出售云云,致陳│ │ │ 照片,照片內容有│ │
│ │ │ │羿岑陷於錯誤,而│ │ │ 與詐騙成員於通訊│ │
│ │ │ │依指示匯款。 │ │ │ 軟體LINE對話截圖│ │
│ │ │ │ │ │ │ 、網路銀行轉帳截│ │
│ │ │ │ │ │ │ 圖;偵卷第474-47│ │
│ │ │ │ │ │ │ 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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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張瓊玉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4│3400元 │1.張瓊玉於警詢之證│ │
│ │ │月13日│售奶粉之資訊,經│日8時13分許 │ │ 述。(偵卷第95-97│ │
│ │ │21時40│以拍賣通訊軟體聯│,以操作網路│ │ 頁) │ │
│ │ │分許( │繫後,對方佯稱同│銀行方式匯款│ │2.與詐騙成員在拍賣│ │
│ │ │聲請簡│意6罐奶粉3400元 │。 │ │ 網站對話截圖、L │ │
│ │ │易判決│出售云云,致張瓊│ │ │ INE通訊軟體截圖 │ │
│ │ │處刑書│玉陷於錯誤,而依│ │ │ (偵卷第492-495頁│ │
│ │ │附表誤│指示匯款。 │ │ │ )。 │ │
│ │ │載為 │ │ │ │3.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
│ │ │1月6日│ │ │ │ (偵卷第496頁)。 │ │
│ │ │21時) │ │ │ │ │ │
├─┼────┼───┼────────┼──────┼────┼─────────┤ │
│16│林佩萱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4│6000元 │1.林佩萱於警詢之證│ │
│ │ │月14日│售二手相機之資訊│日10時許,在│ │ 述。(偵卷第99-10│ │
│ │ │2時許 │,經以拍賣通訊軟│在臺北市中山│ │ 1頁) │ │
│ │ │ │體聯繫後,對方佯│區林森北路 │ │2.拍賣網站上與詐騙│ │
│ │ │ │稱同意6000元出售│577號台灣銀 │ │ 成員對話截圖(內 │ │
│ │ │ │云云,致林佩萱陷│行內,以操作│ │ 含交易明細翻拍;│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自動櫃員提款│ │ 偵卷第516-520頁)│ │
│ │ │ │匯款。 │機方式匯款。│ │ 。 │ │
│ │ │ │ │ │ │3.臺灣銀行金融卡掃│ │
│ │ │ │ │ │ │ 描列印(偵卷522頁│ │
│ │ │ │ │ │ │ )。 │ │
├─┼────┼───┼────────┼──────┼────┼─────────┤ │
│17│蔡石弘 │108年1│在網路上佯刊登販│於108年1月14│5700元 │1.蔡石弘於警詢之證│ │
│ │ │月14日│售葉黃素之資訊,│日16時5分許 │ │ 述。(偵卷第103- │ │
│ │ │14時許│經以拍賣通訊軟體│許,以操作網│ │ 107頁) │ │
│ │ │ │聯繫後,對方佯稱│路銀行方式匯│ │2.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
│ │ │ │同意5700元出售葉│款。 │ │ (偵卷第540頁)。 │ │
│ │ │ │黃素3罐云云,致 │ │ │3.拍賣網站關閉截圖│ │
│ │ │ │蔡石弘陷於錯誤,│ │ │ (偵卷第540頁)。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4.與詐騙成員在拍賣│ │
│ │ │ │ │ │ │ 網站、LINE通訊軟│ │
│ │ │ │ │ │ │ 體上對話截圖(偵 │ │
│ │ │ │ │ │ │ 卷第542-5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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