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4830號
PCDM,108,簡,4830,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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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依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59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依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呂依珊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 號0 樓前之人行道與黃OO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處所,對黃 OO以「幹你娘」之不雅言語辱罵之,而足以貶損黃OO之 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經黃嘉誼報警處理,而悉上情。案經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訊據被告呂依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黃OO 稱「幹你娘」一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 :這是伊的口頭禪,而且人在生氣的情況下,就是會說出一 些比較不堪的話語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等語,業 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5950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5 頁正 反面、17頁反面),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錄 音檔案光碟1 片及錄音譯文對照表1 份等件(見偵字卷第7 頁至10頁、光碟置於同卷後附光碟片存放袋內)在卷可稽, 並經檢察官當庭勘驗錄音檔案光碟,確認上開「幹你娘」等 語為被告所為,且為被告所是認(見偵字卷第18頁),則此 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至被告雖以上詞置辯。然按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他人公然為 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使他人在精神、心 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者而言。經 查,觀諸被告對告訴人所稱之「幹你娘」等語,依據社會一 般通念,可認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倘係 對人直接謾罵之狀況下說出,自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思。



查被告辱罵告訴人之經過,依卷附經檢察官勘驗屬實之錄音 譯文對照表,可知當時被告係因告訴人是否有破壞其家庭等 問題,先聯繫告訴人之父,被告朋友另致電被告之夫表示被 告被欺負,被告即口出「妳厲害嗎,妳厲害嗎,幹你娘勒, 按怎,三小勒。……幹你娘,幹妳沒資格啦(臺語)。」等 語(見偵字卷第7 頁),可見被告因與其夫及告訴人間之感 情糾紛,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而以「幹你娘」辱罵告訴人, 是依當時之客觀情境,被告基於表達自身不滿而口出「幹你 娘」一語,已可使聽者感受陳述人情緒激動,應屬攻擊性之 言詞,顯與單純之發語詞、玩笑、口頭禪或習慣性用語有別 ,且被告係在不特定人皆得經過之上址人行道為上開言論, 足使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實足已貶損告訴人人格、名譽 及社會評價,並使其感到難堪與屈辱,要非法秩序所不允許 ,堪認被告確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無訛。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之糾紛,不 思理性解決,並以和平態度溝通,竟恣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公開場所,以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 人之聲譽及其於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貶抑其人格尊嚴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告訴人名 譽法益之程度,又被告否認犯行,暨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之犯後態度,及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宋泓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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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