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4220號
PCDM,108,簡,4220,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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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明逸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非法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乃入 監服刑,於107 年10月22日執行徒刑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憑,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 旨,斟酌被告於103 年間亦曾因施用毒品而遭法院判處罪刑 並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此據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載述綦詳,猶無法戒絕毒癮,而再犯上開構成累犯事由 之施用毒品罪,且在該罪遭判處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 本案施用毒品罪,顯見其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 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無法戒 絕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 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 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
被 告 陳明逸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道里○道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99年4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 毒偵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49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8月2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4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2月 16日19時36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 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經警通知其於108年2月16日採尿,經 其自行到場並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明逸於警詢時雖矢口否認上揭犯行,惟查被告尿液經 採集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 情,有尿液採驗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 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6日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 份在卷可稽,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 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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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