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599號
PCDM,108,簡,3599,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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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4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坤原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妹關係, 竟於其住家門口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辱罵告訴人, 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行 為殊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身心狀況、犯罪之動機、手 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件經檢察官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325號
被 告 陳坤原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六腳鄉灣內130號
居新北市○○區○○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坤原陳秋馨為兄妹,雙方因住家環境問題起爭執,陳坤 原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9日15時10分許 ,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新北市○○區○○路0巷00號 門口前,以「討客兄(台語)」等語辱罵陳秋馨,足以貶損 陳秋馨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陳秋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坤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秋馨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復有告訴人提供之光碟錄音譯文1份及現場蒐證光碟1片等 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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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