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02號
PCDM,108,易,302,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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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育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36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董建一告訴被告黃育南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 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按,則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6140號
被 告 黃育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育南董建一互不認識,緣董建一為中華民國機車黨黨主 席,因其就重型機車路權之主張而與網友多有爭論,於社群 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社團「負能量宅肥窮魯蛇」內, 常遭受網友謾罵,且已有多起爭訟,為上開臉書社團知名之 人物,黃育南為重型機車之玩家,亦知上情。民國107年8月 16日某時,黃育男於上開臉書社團之網友討論區內,見網友 Jung-Jie Guan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頁上, 留言:「你這樣影射太明顯,小心董賤人告你,尤其是那個 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車黨黨主席,一定會請律師告到你下 輩子都在還債,我不會說那個黨主席叫董卓」,董建一發現 上開貼文,隨即以其名回覆:「個人絲毫不認識你,也自認 與你毫無糾紛。你憑什麼出口就罵我賤人一詞?網路交流, 基本的尊重跟禮貌,很難?!」,非但未獲Jung-Jie Guan 之道歉,反遭Jung-Jie Guan及其他網友不斷揶揄與暗諷嘲 弄,黃育南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自己要跑過來給人 家罵,這不叫賤人,什麼才叫賤人」之文字,呼應Jung-Jie Guan及其他網友不斷揶揄與暗諷嘲弄之貼文,公然以「賤 人」之字眼辱罵董建一。嗣董建一看見上開文章,不甘受辱 ,遂提出告訴。
二、案經董建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之供稱:上開文字係為被告所留言之事實。(二)告訴人之指訴:上開犯罪事實全部。
(三)「負能量宅肥窮魯蛇」網友討論區列印資料:上開犯罪事 實全部。
(四)臉書重機車友社團列印資料、被告提出之答辯狀:被告知 悉網友Jung-Jie Guan辱罵之「董賤人」即為告訴人之事 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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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