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4666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906 號),嗣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
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永諭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個、夾鏈袋玖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永諭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分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與持有 ,竟與友人張啟偉(所涉施用及持有毒品部分,由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共同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 8 年1 月21日15時許,由其2 人共同出資新臺幣6 萬元,在 臺北市○○區○○○路000 號4 樓之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綽號「江哥」之成年男子,購買至少如附表所示 種類及數量之第一、二級毒品,欲供其2 人施用而共同持有 之,並於同日19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 00號3 樓之住處內,自其持有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中, 取部分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9時50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黃永諭所有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2 個 、夾鏈袋9 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啟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內容相符;而被告斯時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檢體編號:C0 000000號)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該公司108 年2 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分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
結果,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及海洛因成分, 亦有卷存該院108 年3 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108 年3 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C0000000、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院108 年3 月28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Q、C0000000-Q、C0000000-Q、C0000000-Q號 毒品純度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108 年5 月9 日調科壹字 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可徵;此外,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 照片在卷可稽,暨吸食器1 組、玻璃球2 個、夾鏈袋9 個扣 案可憑,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另被告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660 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 年12月 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1 年度毒偵字第4798、59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 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之105 年11月22日19時許,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630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既已於5 年內再 犯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則本次施用毒品犯行距前 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時雖逾5 年,仍無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第3 項之適用,無再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 必要,自應依法訴追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內容參照)。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 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其上 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一級毒品2 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 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被告與張啟偉就上開持有第一級 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63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6 年10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考 量被告前已受多次有期徒刑之執行,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故意再次犯同類型之罪,顯見先前之有罪判決不足
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被 告上開所犯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加重 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失衡之情形。基上,被告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觀察、勒戒及法院 判刑如前,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為第一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仍持有第一級毒品及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並施用之,所為助長毒 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 ,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係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於 警詢時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第一、二級毒品,業已認定如前 ,而包覆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均因分別沾有微量第一、二級 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無法完全析 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銷燬。
㈤扣案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2 個、夾鏈袋9 個,屬被告所有 ,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送驗檢體編號與外│淨重(公克│驗餘淨重(│驗前純質淨│鑑驗結果 │
│ │觀 │) │公克) │重(公克)│ │
├──┼────────┼─────┼─────┼─────┼─────┤
│1 │C0000000-1 │27.9698 │27.9265 │23.187 │檢出甲基安│
│ │黃褐色或透明晶體│ │ │ │非他命成分│
│ │1包 │ │ │ │ │
├──┼────────┼─────┼─────┼─────┤ │
│2 │C0000000-3 │6.5066 │6.483 │5.407 │ │
│ │白色或透明晶體7 │ │ │ │ │
│ │包 │ │ │ │ │
├──┼────────┼─────┼─────┼─────┤ │
│3 │C0000000-4 │0.0991 │0.0687 │0.0803 │ │
│ │淡褐色晶體1包 │ │ │ │ │
├──┼────────┼─────┼─────┼─────┤ │
│4 │C0000000-1 │42.3976 │40.967 │0.0014 │ │
│ │手作字樣黑色包裝│ │ │ │ │
│ │袋咖啡包6包 │ │ │ │ │
├──┼────────┼─────┼─────┼─────┤ │
│5 │C0000000-2A │5.5154 │4.9631 │0.0221 │ │
│ │手作字樣黑色包裝│ │ │ │ │
│ │袋咖啡包1包 │ │ │ │ │
├──┼────────┼─────┼─────┼─────┤ │
│6 │C0000000-2C │5.559 │4.7824 │0.0445 │ │
│ │手作字樣黑色包裝│ │ │ │ │
│ │袋咖啡包1包 │ │ │ │ │
├──┼────────┼─────┼─────┼─────┤ │
│7 │C0000000-0 │20.6341 │18.5342 │0.0413 │ │
│ │ㄇ字樣梅片19顆 │ │ │ │ │
├──┼────────┼─────┼─────┼─────┤ │
│8 │C0000000-2 │19.4002 │18.3282 │0.0015 │ │
│ │米白色粉末1包 │ │ │ │ │
├──┼────────┼─────┼─────┼─────┼─────┤
│9 │C0000000-1 │2.0242 │1.9628 │純質淨重部│檢出四氫大│
│ │黑色包裝袋內含大│ │ │分未送驗 │麻酚成分 │
│ │麻2包 │ │ │ │ │
├──┼────────┼─────┼─────┤ │ │
│10 │C0000000-2 │0.942 │0.8895 │ │ │
│ │白色包裝袋內含大│ │ │ │ │
│ │麻1包 │ │ │ │ │
├──┼────────┼─────┼─────┼─────┼─────┤
│11 │000000000 │1.32 │1.3 │0.39 │檢出海洛因│
│ │粉末檢品1包 │ │ │ │成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