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思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緝
字第234 、235 、23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
度聲沒字第3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34 、235 、 236 號被告郭思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聲 請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 本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34 、235 、236 號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淨重1.72公克,驗餘淨重1.7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且其包裝與盛裝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