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玉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
第663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貳伍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8年度毒偵字第663號被告蕭玉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 驗餘淨重0.2725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 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蕭玉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7月30日,以108年度毒偵字 第6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白色結晶 及細結晶共4 包(驗餘淨重0.2725公克),經送驗結果,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1月18日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 扣案上開白色結晶及細結晶共4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 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