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耀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3 日108 年度交簡字第145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07 年度調偵字第280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
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林耀琅所為係犯修正前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0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 無不當,應予維持,其餘均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 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當時緊急狀況,告訴人黃志賢在後面踹 我車,我當下只想逃離現場,怎麼可能會打方向燈,我並無 過失,爰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諭知無罪云云。
三、經查:原審簡易判決所認被告犯有本案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且有 證人即告訴人黃志賢、張孟雅於警詢、偵訊時、證人林婉誼 於偵訊時證述綦詳,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及本院勘驗筆錄各1 份、現 場、車損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共30張在卷可佐。 被告上訴意旨雖矢口否認有上揭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上開意 旨云云,然被告既自稱因告訴人黃志賢在後方踹其車輛而欲 離開現場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顯見其知悉告訴人黃志 賢所騎乘之機車與其所駕駛之車輛距離甚近,則其應得預見 若未顯示方向燈即貿然右轉,告訴人黃志賢所騎乘之機車極 有可能因而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被告實難諉稱己毫無過失 。再按刑法第24條所稱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係基於社會之公平與正義所為不罰之規定。倘其危難之所 以發生,乃因行為人自己過失行為所惹起,而其為避免自己 因過失行為所將完成之犯行,轉而侵害第三人法益;與單純 為避免他人之緊急危難,轉而侵害第三人法益之情形不同。 依社會通念,應不得承認其亦有緊急避難之適用。否則,行 為人由於本身之過失致侵害他人之法益,即應成立犯罪,而
其為避免此項犯罪之完成,轉而侵害他人,卻因此得阻卻違 法,非特有背於社會之公平與正義,且無異鼓勵因過失即將 完成犯罪之人,轉而侵害他人,尤非立法之本意。查本案起 源於被告不滿其斯時之前女友林婉誼(兩人後已於107 年8 月間結婚)搭乘許田芳之機車離去,乃於上開時地先以高速 追逐許田芳及其友人(含告訴人黃志賢)所騎乘之車輛,並 沿路鳴按喇叭,且多次高速過彎駛入對向車道,近距離追逐 許田芳及告訴人黃志賢等人所騎乘之機車,後引起許田芳及 其友人等人之不滿,因而反遭許田芳及告訴人黃志賢等人所 騎乘之機車高速追逐,兩側包夾、叫罵甚而敲打被告駕駛之 汽車等節,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交易字卷 第34至36頁),被告因而欲逃離現場,乃未顯示方向燈貿然 右轉,致生本案車禍,是本案顯係因被告先行高速追逐許田 芳及告訴人黃志賢等人之機車在先,始遭許田芳及告訴人黃 志賢等人追逐在後,若無被告先行高速追逐許田芳及告訴人 黃志賢等人之行為,即不致因反遭許田芳及告訴人黃志賢等 人之機車追逐而欲逃離現場時發生本案車禍事故,是縱使有 被告所稱之緊急危難情狀,亦係因被告之行為所招致,依前 開說明,仍無緊急避難之適用,被告此部分辯解,仍非足採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四、從而,本件原審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並認被告於肇事後,主動報警, 且隨警方前往派出所而主動承認為肇事人,符合自首要件, 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 。另核諸原審係審酌被告駕駛汽車行駛於道路,未禮讓右側 同向直行車,自內側車道直接跨越白色雙實線強行右轉,因 而不慎與右側直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2 人受有多處挫傷 ,應予非難,並審酌本案車禍起因、告訴人黃志賢與有過失 及與有過失之比例、告訴人2 人之傷勢情形、被告坦承犯行 、與告訴人2 人達成調解然未依約賠償,兼衡被告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前無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10 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衡酌上情,原審判決量刑 亦屬妥適,並無不當。從而,被告以前詞為據提起上訴,核 無足取,難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有何違法或失當,是 被告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宸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洪湘媄於本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