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2537號
PCDM,108,交簡,2537,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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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2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庭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2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庭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證據欄補充「酒精濃度抽血檢驗值與呼氣濃度值換算公式表 、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
㈡適用法條欄補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 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 法第185條之3規定業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月21日生效施行。經查修正前、後之第185條之3規定,除 增列第3項之加重規定外,其餘第1項、第2項均未經更動。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本案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規定論處」。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 全,於服用酒類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經換算其吐氣酒精濃度 已高達每公升0.695毫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 路並擦撞停放路邊之車輛,致本身受傷,顯已危害交通安全 ,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 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服務業,及犯罪後坦承犯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350號
被 告 游庭豪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庭豪於民國107年12月15日14時許起至同(15)日15時許止 ,在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路海產大王餐廳內飲用威士忌酒後, 仍未待體內酒精退卻,即於同日18時許,先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某工廠,又於翌(16)日2時30分 許,騎乘上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泰山區住處,行經新北市新 莊區中正路614巷6弄前時,因不勝酒力,擦撞溫妙姿所有停 放於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溫妙姿未受傷 ),經警到場,並將游庭豪送往亞東醫院就醫,經該院醫師 採集其血液並經警於同年月16日3時59分申請檢驗,測得其 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39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0.139% 【計算式:139/1000】,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95 毫克【計算式:0.139*5】)而查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游庭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二)證人溫妙姿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 照片 12 張、亞東紀念醫院檢驗彙總報告各 1 份。(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1 份。
二、核被告游庭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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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