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96號
CHDV,108,重訴,96,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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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蔡嫩紅 
      林法獻 
      林炳烈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天錫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3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9,495,288元:(819地號土地面積1,172㎡×5,500元+818
  地號土地面積995.45㎡×5,500元×1/2+下列房屋現值311,
  800元≒9,495,288元,應徵裁判費95,050元,原告僅繳納
  88,912元,應補繳6,1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關於系爭房地移轉登記(或變更稅籍)
  予每位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若干?
三、對於被告過戶抵債等抗辯之陳述。
四、門牌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房屋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坐落何地號?並提出房屋外觀彩色照片及地籍圖謄本。
五、將兩造及關係人於何時何地因何事締結何契約,及系爭房地
  產權變動始末,分別以附表列舉方式臚列其要旨,並提出所
  憑之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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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