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8年度,13號
CHDV,108,選,13,2019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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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許清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全守之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
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同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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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