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85號
CHDV,108,訴,885,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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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   告 蘇婷雅 


被   告 王水性(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 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土地法第73條之1所指土地未繼承至標 售完成:至少有20年以上之長時期,其該繼承人是否有詳細 未偽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薄及土地權狀可供驗證其繼承效力 能否足供證明優購權存在,令人存疑,理應不排除有偽造文 書之嫌並請貴院民事庭詳細查實,並在允許時間內提供閱卷 複印存查,如有存疑理再請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公證單位複 查審實並判決。如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 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旨在使基地 及基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 爭,如基地地上權人於基地上根本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當無 該條項規定之適用,且該筆地號:彰化縣○○鄉○○段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農牧用地,其上方並為實質耕 作任由雜草蚊蟲孽生,且無地上物,無農舍,無資材室增設 理應更無物權登記,並任由20年以上應繼承而未繼承導致該 農牧用地荒廢,未農地農用,故優先承購權不復存在,特此 祈願院方鑑定單位被告文件真偽;及被告農地放任20年應繼 承而未繼承,且農地農用,理應由原告於公證單位多人競爭 最高標得標,再裁定標的物即系爭土地所有權歸屬原告,如 鑒之情,銘感五內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以系爭土 地之原所有人即被繼承人王水性為被告,然原告既係投標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中部分公司標售108年度第401批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 第19標號之系爭土地(被繼承人王水性,持分1/1),於起 訴前即知王水性為死亡之人,仍列被繼承人王水性為被告。



依前揭說明,被告王水性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 正。從而,原告以王水性為本件被告,自應認為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對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 應以優先承買人為被告,方屬適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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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