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2號
CHDV,108,訴,222,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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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許妍婕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被   告 許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張嘉育律師
被告即承受訴訟人
      張欣如(張宗鵬之繼承人)


      張承駿(張宗鵬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洪巧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欣如張承駿為被告張宗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亦為同法第175條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張宗鵬於起訴後之民國108年2月14日死亡,法定 繼承人為張詩瑜張睿翔張欣如張承駿,惟其中張詩瑜張睿翔已拋棄繼承,應由張欣如張承駿繼承等情,經依 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38、43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 宗查核無誤。原告聲明由為張欣如張承駿承受訴訟部分,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許其等承受並續行訴訟。至張詩瑜張睿翔部分,因其等已拋棄繼承,原告聲明其等承受本件 訴訟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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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