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0號
CHDV,108,訴,100,2019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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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正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偉崇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7,688元,應徵裁判費
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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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